《表9 东特钢持有人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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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债违约风险预警与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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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持有人会议制度仍存在三方面问题。首先,我国目前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内容系由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予以规定,效力层级不高,存在发行主体拒绝执行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情形。以“15东特钢CP001~003”的处置过程为例(如表9所示),针对持有人会议决议,发行人以不同意该议案、暂时无力偿付等种种理由拒绝执行。其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触发条件规定不够详细,实际操作中不易把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机制门槛过高,打击了债权人维权积极性;在债券违约纠纷中,债权通常因欠缺担保措施而处于劣后地位,特别是对于国企甚至央企债券违约,债券持有人仍迷信刚性兑付。再次,债券发行文件中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条款过于简单,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持有人大会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担保措施、提前到期等保护性机制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