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自建库中的典型元话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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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民事裁决文书元话语的对比研究——佩雷尔曼新修辞学视阈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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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于Hyland(2008)元话语模型及本语料。

首先,文书元话语具有显著法律特色,各类资源各司其职,与学术元话语不尽相同。文书元话语采取视角选择(如:“本案现争议焦点是……”)等“干预”(intrusion)手段投射法庭说服意图。作为“显示作者的读者意识”(Hyland,2008:17)的方式,元话语展示法庭方“详述、阐明、主导和(与受众)互动”的需要,现将主要资源罗列如下(表2)。文书元话语帮助作者实现现实构建、意图投射、劝说及引导各类受众等。其中,文本交互式元话语(过渡、框架、内指、证源和阐释标记语)主要搭建作者建构的法律现实(Hyland,2010)。英语内指与证源标记语(如:see its para 80 to 82 quoted in para 24 above;under(in)Section 774)和汉语框架、内指、证源和阐释标记语(如:裁定如下;上述笔录;鉴定意见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以下简称民诉法”)的法律特色鲜明。而人际互动元话语(模糊限制语、加强语、态度标记语、参与标记语和自我提及语)则主要起到“引导”(direct)作用(Crismore,1984:280),法庭秉持鼓励受众参与交流的修辞意图,借助“话语之话语”(discoursing about discourse)主导互助,从而使得命题内容更易“抵达”受众端(accessible)。较之英语,汉语人际互动元话语法律特色更为显著,如态度标记语和自我提及语,但数量较少,类型单一(如:恶意、本院等)。(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