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东部沿海某市P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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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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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线索发现机制比较单一。不同于传统的以职能部门或者办案业务为标准划分的检察工作门类,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以未成年人为工作对象,同时具有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责,[4]不受传统部门分类限制、案件线索来源广泛是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业务的特点。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线索发现机制单一、案件办理数量不足的问题。以东部沿海某市P区人民检察院调研为例,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该院两年间共办理未成年公益诉讼案件7件,而这7件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无一例外均来自于该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之中,“案中案”的线索发现机制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涉未公益诉讼线索发现上的尴尬处境(见表2)。“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要求,也是检察改革背景下的“动态同步综合办案”的新模式。当下,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已不再局限于学校和家庭,从联合国儿童亲善大使到娱乐小演员再到环境保护志愿者,到处都活跃着未成年人的身影,也存在着愈来愈多的权益侵害风险。而且,因被侵权未成年人对于自身遭受的侵害往往无法及时准确作出判断,故诸多侵害后果常常处于一种隐发状态,容易被人忽略。因此,构建更加多元的未成年人侵害线索发现机制、编织更加严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创新更加主动的未成年人保护方式已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