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非国有参股股东与企业金融化水平:企业特征》

《表7 非国有参股股东与企业金融化水平:企业特征》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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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股东参股与国有企业金融化——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制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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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理论推理部分,在单一国有股东控制下,国有企业的过度金融化部分是由于第一类代理问题和第二类代理问题所造成的,而非国有参股股东通过发挥治理作用,可以有效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抑制企业的金融化水平。如果这一推理成立,我们应该可以发现,在第一类代理成本和第二类代理成本下降的企业组,非国有参股股东降低企业金融化水平的效果会越显著。因此,我们分别按照在职消费和其他应收款的变化方向,将样本企业分为在职消费增加组和在职消费减少组(表7中Panel A)、其他应收款增加组和其他应收款减少组(表7中Panel B)。回归结果显示,在职消费增加组中MIX的系数(T值)为0.106(0.35),在职消费减少组中MIX的系数(T值)为-0.856(-3.88),其他应收款增加组中MIX的系数为(T值)-0.141(-0.54),其他应收款减少组中MIX的系数(T值)为-0.834(-3.31)。这一结果表明,在在职消费减少组和其他应收款减少组中,非国有参股股东可以显著降低企业金融化水平,而在在职消费增加组和其他应收款增加组中,非国有参股股东对于企业金融化水平无显著影响。这一结果与预期相符,验证了推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