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学校党政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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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章程文本分析的高校治理问题研究——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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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在官网上公布的各高校章程整理而成。注:(1)受篇幅限制,未将高校名称列入,仅以学校数量呈现;(2)括号中的数字代表学校数量占选取样本高校的相应比例;(3)所有学校数量加起来不等于41,比例之和不为100%,是因为有些学校只规

基于所选高校的章程文本可以发现,尽管所有高校都从实体上对党委和校长的地位及职权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凸显了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校长的法人代表性质,然而,各高校在对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上却还不尽如人意。如表1所示,大部分(66%)高校都明确了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原则,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议事程序(4.8%)和议事要求(43.8% (1)) 。尽管有26所高校规定了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但除清华大学具体列举了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外,其他高校均以“三重一大”或者“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等概括性字眼描述。这种未加细化的议事范围不利于党委及常委会准确把握学校顶层设计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