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介效应汇总表:资本市场开放与公司现金股利政策——来自沪深港通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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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开放与公司现金股利政策——来自沪深港通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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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t值;***、**、*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双尾)。

表4检验了沪深港通对现金股利的中介效应分析,由于沪深港通对现金股利的影响已在表3报告,此处不再重复。第(1)至(3)列为代理成本渠道,其中第(1)列表明沪深港通与代理成本在1%的水平上负相关,第(2)(3)列说明治理效应在沪深港通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中起了部分中介的作用。第(4)至(6)列为融资约束渠道,其中第(4)列说明沪深港通制度对企业融资约束在1%的水平下负相关,第(5)(6)列表明融资约束在沪深港通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中起了部分中介作用。此外,以股利支付意愿和股利支付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的Sobel检验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