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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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基于环保约谈的准自然实验》
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修正异方差影响后的t值(下表同)。
第(3)列和第(4)列为非重污染组回归的结果。结果显示:无论是否控制行业固定效应,非重污染组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Post)的系数均为负,但非重污染组该系数并不显著。说明在环境受托责任下,环境执法监督对提升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投资水平更为有效,环保约谈对于企业环保投资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重污染行业,这也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逻辑。而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环保约谈制度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效应。符合本文提出的假设2。
图表编号 | XD0020419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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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10 |
作者 | 陈琪、彭玉雪 |
绘制单位 | 郑州大学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