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省级实施方案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地方承担部分的支出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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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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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乡统一新机制”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2019年“新改革方案”规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并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统一按5:5比例分担。安徽、江西、贵州在实施方案中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以寄宿生标准的50%核算,有部分省份根据学生经济困难情况分档核算这一标准,也有部分省份没有明确说明这一比例。在地方分担的50%部分(如表4所示),天津、广东、贵州、宁夏主要由省级财政分担,青海省级财政分担90%,海南省级财政分担70%,而安徽完全由市县承担;其他省份省级财政分地区差异分担,多数地区省级财政分担比例超过50%,薄弱地区省级财政分担比例超过60%。总的来说,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项目的主要支出责任,部分省份对于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的补助标准和范围还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