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税收征管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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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财政压力与企业融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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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1%、5%、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中为经过White-robust调整的稳健标准误。

为了检验前述结论的稳健性,本文从如下两方面展开讨论:(1)考虑“金税三期”工程试点的影响。金税三期工程旨在构建现代化税收管理系统,推进税收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自2013年起,金税三期应用系统首先在重庆、山东、山西3个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试点运行,自2015年1月起,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依次在广东、内蒙古、河南以及其他地区推广上线(1)。尽管从实施日期看,金税三期工程并未对样本期(2011年)的税收征管活动产生实际影响,但企业预期到未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带来的征税环境变化,可能会调整当前纳税行为;同时,各地区税务部门为筹备工程试点,需要提前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这也可能影响当期税收征管活动。由于研究样本未包含重庆、山西两地城市,本文剔除2013年3个试点地区中济南、青岛、烟台3个城市的企业样本,相关结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2)考虑新产品(新服务)引入的影响。前文分析强调,税收征管的“征税效应”将挤占企业留存收益和现金流,减弱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但这一逻辑假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产品保持相对稳定。如果企业前期致力于引入新产品或新服务,可能占用企业大量资金和留存收益,进而降低企业融资可得性,加剧融资约束。对此,本文在方程(1)中加入二元虚拟变量newpr作为解释变量,以表示“企业过去三年是否引入新产品(新服务)”,结果表明引入新产品(新服务)的企业面临更强融资约束,但表3—表7关键结论依然成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