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主观行政法与客观行政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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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典化之基本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体系建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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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以来,行政法发展呈现出以主观行政法为主的特征,特别重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而以客观法秩序为主的行政组织法、政府运营法则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行政的实践需求。(1)客观行政法秩序没有完成整体性建构。但从行政法法典化的目标看,需要建立主客观法并重的行政法秩序。其理由是:第一,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永远是行政法的一项核心任务,主观行政法十分重要。几十年来,以主观法为核心的行政法制度重构了政府与个人的关系,推动了我国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但客观行政法在我国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公共行政多元复杂,政府的职能除了外部管理外,还承担大量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营职能,在履行这些职能中,并没有直接的相对人,如果将行政法限缩在主观行政法,就会影响对政府非管理性职能的规范,导致权力失控。第二,国家的整体治理模式依赖行政组织系统的强大功能。行政组织系统集外部管理与经济运作于一体,各个子系统相互竞争,以激发其创造性和积极性,同时又要服从整体目标,以实现系统管理和整体控制的目标,这都需要行政组织法的支撑和保障。行政组织法属于典型的客观行政法范畴,强调对组织行为的规范和系统建设,而不是个人的权利义务为中心。第三,从行政法的实践看,长期以来我国关注主观行政法,忽略了客观行政法的发展,以客观法律秩序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建设至今重视不够,制约了政府法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