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湖南与前五批自贸区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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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措施比较及对湖南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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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该自贸区出台此项政策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账户管理方面,上海自贸区创设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并在海南、天津、广东自贸区试点推广,其余自贸区普遍提出“探索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湖南目前尚未对这项工作做出安排。经常项目方面,前五批自贸区政策大体相同,均允许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审核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须开立待核查账户等,并提出探索适合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湖南自贸区在经常项目管理方面创新力度较大,在全国首次提出“对自贸区内发生的保税货物转卖给予外汇收支结算便利”“允许区内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回款,按规定报告出口与收汇差额”“积极探索开展中非易货贸易”三项措施。资本项目方面,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等政策在各个自贸区均已放开。此外,资本项目限额可兑换和融资租赁外债便利化试点主要在沿海、沿边自贸区实行。湖南已提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境内收取外币租金。跨境资金池方面,各自贸区(含湖南)均支持跨国公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并将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