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湖南与前五批自贸区市场准入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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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措施比较及对湖南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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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该自贸区出台此项政策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目前各自贸区均提出扩大金融领域对内对外开放,并对准入范围、准入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机构准入方面,各自贸区政策大体相同,普遍提出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设立各类总部型或功能性机构、提高或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等8个方面的措施(详见表1)。与此同时,部分自贸区在金融开放过程中,结合区位条件为不同地区投资主体提供“特殊待遇”。例如,福建自贸区大力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实行为台资法人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广东、海南自贸区着重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推出完善金融业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准入方式等一揽子金融开放措施。湖南也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自贸区进行新设、增资或参股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业务准入方面,从区域上看,东部自贸区开放优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上海自贸区走在了业务开放最前沿;中部自贸区中,湖北业务试点范围较广;西部自贸区业务试点集中在巨灾保险方面。从批次上看,不同试点政策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巨灾保险试点以及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主要集中在前三批自贸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范围最广,湖南也提出开展此项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