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作用机制的中介效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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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创新效应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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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地,我们又对商业信贷融资和银行信贷融资的中介效应进行了检验。在表5第(4)与(5)列为商业信贷融资的中介效应结果,结果显示,其中回归系数β1与γ2的回归结果均不显著,但Sobel统计值在1%水平内显著,这说明来自商业信贷融资的中介效应成立。此外,我们也考察了银行信贷融资对我国企业创新的中介效应。表5第(6)、(7)列为银行信贷融资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其中交互项对银行融资的系数β1显著为正,但代表银行信贷融资对我国企业创新影响效应的系数γ2不显著,进一步Sobel检验的结果依然不显著,说明银行信贷融资的中介效应不成立,对此可能的解释在于本研究的样本期为2000~2007年,在此期间,与欧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金融业发展还相对滞后以及银行信贷配给的歧视性做法,致使大量急需资金支持的企业难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融资(阳佳余、杨蓓蕾,2013),此外,相对于商业信贷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借贷企业的信用情况了解更少,因此资金监管的成本更高,在企业受制于外源融资时更可能转向商业信贷融资而非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Smith,1987;Jain,2001),所以银行信贷融资的中介效应不显著。综上所述,美国对华反倾销可以通过内源融资约束和商业融资约束的中介渠道抑制我国企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