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基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整理的投资者权益“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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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对等规则探析——以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为讨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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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自行整理。

第二,确立投资者保护事项的“正面清单”,进一步明确涉及投资者核心权益事项类型。相比较而言,香港市场虽然在声明文件中具体规定的“正面清单”覆盖范围较少,但在实践中通过直接发布章程指引的方式扩展了开曼群岛发行人应当遵守的投资者保护事项的范围。本文建议,以目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覆盖的事项为基础,划定投资者保护事项的“正面清单”,主要的考虑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既包括了《公司法》项下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了《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规则要求的颗粒度较为适中。经初步梳理,大致可包括公司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财务制度等四个方面(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