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5 代表性机构和学者对我国地方政府隐性直接债务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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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政策功能与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形成机制、度量与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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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隐性直接债务的度量难在“隐性”易在“直接”,债务的度量需要分别确认“隐性”和“直接”特征。首先,就债务的“隐性”特征,如前所述,融资平台类地方国企与地方政府存在密切关系,地方政府对其负有很高的非法律约束的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地方国企债务形成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其次,就债务的“直接”特征,源于融资平台地方国企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偿债时间等是确定的。我国中央政府出于系统性风险防控的监管需要,将2018年上半年前的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界定为“违法违规举债和变相举债”,该定性实际上已将该时期的地方政府隐性债赋予了“直接”特征,因此,在对我国地方政府隐性直接债务度量方面,基于融资平台类地方国企是中央政府重点关注的“违法违规举债和变相举债”对象的现实,直接将融资平台债务计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同学者度量的区别在于选择的融资平台债务口径差异。根据不同机构与学者的判断(详细内容参见《管理世界》网络发行版附录附表5),在2018年之前,融资平台类特殊国企债务无疑使我国地方政府背负了巨大的隐性直接债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