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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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潜在金融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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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是相对于显性债务的概念,反映的是政府“表外”的、没纳入财政预算的政府负债(见表1)。按照2015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中的定义,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债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