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6年以来关于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相关政策文件》

《表1 2016年以来关于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相关政策文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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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与融资平台转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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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诚信国际整理

融资平台依托政府信用迅速扩张债务的同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隐患持续积聚,地方政府“债务—投资”的驱动模式难以为继。以2014年新《预算法》与43号文(国发[2014]43号)出台为标志,地方债务进入规范发展期。一方面开前门,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并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规模控制,且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对于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行置换;另一方面堵后门,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边界,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2017年以来一系列文件(表1),对于各类违法违规举债行为进一步细化,各类试图仍以政府隐性信用背书的融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