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7年以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政策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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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困境分析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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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银保监会等部门网站整理。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多采用违法违规方式举债或担保形成,严重破坏财经纪律,造成不良示范效应,其隐蔽性极强,风险难以得到及时揭示和处置;同时,相当一部分是“或有债务”,不确定性强且规模大,一旦治理不当,将严重冲击财政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发展。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治理,不仅关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成败,也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体现。201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正式提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一概念。201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强调要“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2019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财政收支政策将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会议决策如此紧锣密鼓,一方面充分表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的紧迫性;另一方面也展现了中央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信心和决心。自2017年以来,中央政府密集出台多项政策法规,一方面增加地方债券品种、扩容合法融资渠道,增加土储、棚改、交通等专项债券品种;另一方面,规范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推动PPP回归本源、进一步整改地方平台公司,进行源头治理。为防止金融机构的“合谋行为”,中央要求各类金融机构严格贷款审查,并强调发挥人大审查监督的作用,展开多部门系统治理。同时,通过审计摸底、自行申报、统计监测、信息公开、市场约束与追查问责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见表1)。总之,我国已经确定疏堵结合、有序控制、防范风险的地方债务管理理念,隐性债务治理上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突出政策法规的导向性;同时,抓源头、抓系统、发挥各部门的力量集中治理,治理效果明显。2020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三大攻坚战取得关键进展,金融运行总体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