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税收征管与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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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与盈余管理——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准自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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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5%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行业层面聚类标准误。

表4为税收征管力度与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实证结果。第(1)列中,TAX_ENFORCE的估计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国税局征管抑制了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相较于地税局征管的企业而言,国税局征管的企业盈余管理水平降低0.006,相当于平均水平(0.185)的约3.2%。第(2)(3)列将样本分为向上盈余管理和向下盈余管理两个部分(Hribar and Nichols,2007),第(2)列TAX_ENFORCE的估计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说明国税局征管企业向上盈余管理行为并没有显著变化;第(3)列该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国税局对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向下盈余管理行为,且国税局征管的企业盈余管理水平降低0.010。实证结果支持Li等(2019)的结论,即由于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向下盈余管理企业,因此增强税收征管力度对企业向上盈余管理行为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国税局出于中央财政收入的需求,相对于地方政府的政企合谋行为,会采用更为严格的税收征管手段,企业出于避税动机进行盈余管理的难度及风险加大,有效抑制了企业的向下盈余管理行为,从而带来整体财务报告质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