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的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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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视角下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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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对实施股权激励同样具有内在动力,但在税收政策上与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允许员工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纳税,这一规定有利于降低个人税负,但时隔不久即被废止。国税函[2009]461号文改变了原有优惠计税规定,要求将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挫伤了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税收因素成为阻碍股权激励前行的“绊脚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发生显著变化,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允许员工在行权环节暂不纳税,而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上述优惠政策能有效缓解激励对象现金流不足且税负过重的难题。即使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个人在获得股票(权)时适用与上市公司同等税收待遇[2]。非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权)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见表3和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