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个税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税制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制安排得以有效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居民个人取得上述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如何纳税给予过渡安排,自2019年1月1日起三年过渡期内,计算的应税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纳税。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见表1和表2。
图表编号 | XD00183279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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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23 |
作者 | 范锰杰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