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商业银行环境侵权责任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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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完善——基于对襄大农牧案的思考》
此外,商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损害结果因由第三人即借款企业的排污或破坏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产生。商业银行并不是环境侵权的直接责任人,而是间接推动者,但不能就此认定这一结果的发生与商业银行没有关系。实际上,商业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正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该类案件中商业银行的环境侵权责任应属于有第三人介入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
图表编号 | XD0017998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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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01 |
作者 | 王雪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