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侵权补充责任诉讼主体形态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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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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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序列3中可以看出,赔偿权利人将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比较多,占比达59.48%,即受害人更愿意选择起诉所有与之相关的侵权人。但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下落不明,或涉及刑事犯罪,赔偿权利人基于私密考虑等情况下,[5]赔偿权利人基本会选择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序列2)。在只起诉补充责任人的案件数中,有37件是赔偿权利人已经起诉过直接侵权人但并未得到完全赔偿之后,再起诉补充责任人的情形。在赔偿权利人起诉直接责任人的案件中(序列1),有2件是赔偿权利人只选择起诉直接责任人,而直接责任人要求追加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而法院未予准许的情形,如孙玲华与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6]还有1件案件是黄佛近、陈锦肖与陆丰市南塘镇竹坑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案(序列5),[7]系赔偿权利人选择起诉补充责任人,法院依职权追加直接责任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