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所对应的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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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道路管理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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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妨碍通行物致损侵权责任来看,公共道路管理人责任承担形态并不是唯一的。进而,不应将此类数人侵权行为概括归纳为唯一的责任形态。《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的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承担“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原理出发,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与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