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六省(直辖市)复议纠错案件类型比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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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本法”定位下的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以2016年至2019年的行政处罚复议及应诉案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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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2019年度北京、浙江、山东、重庆、湖北、贵州6个省(直辖市)全部处罚复议纠错案件进行梳理,以被纠错原因进行类型化排序,可知六省(直辖市)复议纠错案件从高到低排列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法定程序;适用依据错误;结果明显不当;被申请人不依法举证;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详见表3)。在1189份纠错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纠错占比53%,违反法定程序为26%,两者几乎占据了全部纠错案件的80%。从层级分布看,以山东省公安系统为例,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被纠错258件,占48.8%;市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被纠错270件,占51%;省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被纠错1件,占0.2%。立法机关制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初衷,旨在直接解决滥设行政处罚以及处罚实施混乱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二十余年来,至少从复议中被纠错的原因来看,行政处罚违法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简单粗暴的违法形式已经逐渐被违反实质法治和精细化法治要求的违法样态所取代。究其原因,既有制度供给不足引发的“无法可依”之困境,也有实施层面执行不力之因素,执法体制机制保障不足引发适法障碍问题也是必须考虑的。这些均构成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过程中必须区分并回应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