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工作体制演变示意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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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的二元结构论:基于组织视角与个人视角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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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于1991年11月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年10月~1993年3月)》是报经党中央同意的第一个立法规划。2.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立法规划中的立法任务由以前的两类(大类、小类)更改并调整为三类(第一类、第二类、第三

第一,关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环节,涉及到立法资源的分配。《立法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见表2)负责编制拟定、督促落实。于是,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就会具体从事编制立法规划、拟定年度立法计划、督促落实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工作。委员长会议对法工委工作人员经过一系列程序(征求意见等)后上报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往往不会做大的变动和调整。近些年来,法工委积极把握立项主动权。在立法资源的分配上,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起到了“入口把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