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立法程序二元结构示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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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的二元结构论:基于组织视角与个人视角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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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符号“X”代表无此程序;2.“法案的审议”是显性立法程序和隐性立法程序共享的程序。

从“组织”视角切换到“个人”视角,就会发现,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不能作为“法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显性立法程序中的法定权限主体,但仍然能够在“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案的起草、法案的审议、适用解释”四个隐性立法程序[3](P.74-88)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者、立法文本以及立法进程。于是,在总体上,顺理成章并合乎逻辑地,《立法法》条文以“组织”视角所建构的显性立法程序就与立法实践以“个人”视角所探寻的隐性立法程序共同构成了立法程序的二元结构(参见表1),二者交相辉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彼此关联,不可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