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卖”涉及罪名的不完全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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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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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体系看来,“买卖”的用词可以分成三类:(1)运用“购买、收购”或“出卖、贩卖、销售、转让”等概念,以此明确仅处罚买或卖的行为;(2)兼采“出售、购买”概念,以描述同时处罚买入、卖出的行为;(3)运用“买卖”的综合概念。同样是“买卖”的理解,在不同罪名的规定上存在着不一样的具体用法,在同一罪名中也存在着有差异的具体表述。在不同的罪名及篇章下,应当根据具体实际进行或扩大、或缩小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