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绝卖后加绝情况列举》

《表2 绝卖后加绝情况列举》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清代太仓地区卖田契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与绝卖契和加绝契不同,活卖契有正、副两契,一契给买方一契给卖方留存,等到回赎或加找时再“归出原副契”。订立活卖契后,根据契中规定的时间,卖方可以回赎,也可以找价。对于找贴或回赎,《大清律例》规定:“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明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者,另立绝卖契纸。若卖主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2]这里的意思是如果买卖契约中未写“绝卖”字样,卖主可以凭中找贴一次,笔者在梳理这批太仓地区土地买卖田契时,发现大多数活卖契符合“一活卖———一加绝”这样的情况,但是有些卖契中是注明了“绝卖”字样的,并且注明“无赎无加、无增无找”,但是后续仍然有找价行为,有时甚至不止找贴一次。以下两表中,表1是土地活卖后加绝的情况列举,表2是土地绝卖后又加绝的情况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