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8年贪贿类案件相关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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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中的技术调查措施——以《监察法》第二十八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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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数据来源:《最高人名检察院工作报告》2012年—2018年http:∥www.spp.gov.cn/gzbg/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年—2017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已成为扰乱社会运行秩序以及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种社会问题随之增多,社会管理面临着重重考验。通过下文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以下现状:第一,发案数量居高不下。虽然2012年后巨大的反腐浪潮有力地打击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滋生,但总体发案数仍然偏高,每年各级检察院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都高达2万余起,贪污贿赂犯罪在职务类犯罪中占比一半以上。其中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百万以上贪污贿赂大案要案逐年提高,涉案人数不断攀升,呈现出“越反越腐”的态势。第二,贪污贿赂案件主体呈现两极化趋势。一方面“小官巨贪”现象严重,基层工作人员贪腐对社会的危害极大,人员机构庞大的基层政权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危区域,涉及民生领域的腐败犯罪尤为突出。另一方面,“高官群蛀”现象严重,每年都有高达上百名原厅局级官员涉及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陆续浮出水面的原省部级官员和某些原国家级领导。第三,犯案形式逐渐多元化、科技化。以贿赂犯罪为例,利用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电子礼品预付卡等电子商务手段行贿、受贿,这些犯罪不易留下犯罪痕迹,调查取证困难。以上贪污贿赂犯罪现状均表明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必要性。本文以技术调查措施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加以搜索,只有一例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敏受贿罪一案,案号为[2019]陕01刑初92号。判决书中提到提交的证据包括西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搜查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等,因此就目前实践可知,在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中使用技术调查措施数量较少,调查工作仍面临多重困境,监察委员会反腐反贪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