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卫生备案关键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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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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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所述,我国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能力下降,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需要经过多次交叉询问或质证才能最终确定鉴定意见书的证明能力以及鉴定意见书是否被法官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为了提升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证明能力,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翻阅大量法医临床的鉴定意见书,同时在中国司法部网上检索一年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到行政处罚的鉴定意见书,进一步分析“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什么规定。经研究可知,这些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因为“未签订委托书、未遵循技术规范、超出鉴定范围而受理鉴定、超范围执业以及由他人代签鉴定人签名”等[8](见表1)。因此,加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能力就需要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加以完善,加强鉴定意见书的可靠性就必须要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全面的审查。对于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内容,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