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可披露的例外情况:澳大利亚医保药品价格协议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1)利益相关者申请,当联邦政府或厂商希望向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时,根据保密条款规定,协议签订当事人只有当经过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才能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任何保密信息。(2)可披露的例外情况,根据协议契约保密条款中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不被视为泄露机密(表3),当事人可以在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时,向第三方披露保密内容。
图表编号 | XD00173600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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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05 |
作者 | 杨姿锐、陶田甜、蒋蓉、邵蓉 |
绘制单位 | 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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