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合作社各参与主体的益贫倾向与益贫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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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理论视角下农民合作社益贫机理与益贫效果提升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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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合作社益贫效果的高低是由合作社核心主体的益贫倾向决定(见表4),能人领办型、政府推动型、项目引导型、企业带动型四种合作社具有绝对话语权的核心主体分别为能人大户、村集体、项目方、企业,各主体的益贫倾向的强度排序为:项目方>村集体>能人大户>企业。在各类合作社中,由于合作社益贫性的大小由核心主体的益贫倾向决定,因此,四种类型合作社的益贫性的大小顺序为:项目引导型>政府推动型>能人领办型>企业带动型,这与案例分析结果一致。促使合作社更好的发挥益贫效果的内部机理,实质上是有效组织益贫的集体行动,将集团成员的个人行为有效转化为益贫的集体行动,转化效率决定了益贫性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