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合作社各主体的参与动机与益贫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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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理论视角下农民合作社益贫机理与益贫效果提升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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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的参与动机参考黄胜忠、徐旭初[26]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参与主体及其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角色”文章所述内容;村集体是政府推动型合作社的参与主体。

如表2所示,一般农户和贫困户参与合作社的目的主要为产品销售、获得服务和收入。由于合作社的一般户和贫困户本身为受益主体,益贫就是对他们自身有益,因此一般户和贫困户具有直接的益贫倾向。生产大户或能人的参与动机为扩大规模、提高产销能力、获得更多收入、[21]获得政策资金支持,大户本身没有主观的益贫动机,但由于得到了政策资金的支持,需要对带动小农的发展负一定责任,因此其参与动机能部分转化为益贫倾向。[22]企业的参与动机为稳定购销关系、扩大规模、提高收入,企业没有主观的益贫倾向,但在寻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收购农产品以及用工需求,能间接带动小农与贫困户的发展。项目方的参与目的是为了探索新的合作经济发展理念,带领贫困群体脱贫致富,项目方的参与动机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益贫倾向。村集体参与合作社的动机是为了完成脱贫攻坚、产业扶贫等工作任务,村集体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具有较强的益贫倾向。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合作社的参与主体中,益贫倾向较强的主体为参与动机与益贫倾向相一致的主体,由于这些主体主观上具有益贫动机,因此,这些主体参与的合作社会具备“主观益贫性”,[23]从而有相应措施对贫困户进行“刻意关照”,[24]帮助小农脱贫致富。企业参与合作社主观上没有益贫动机,但在带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也能带动一般户和贫困户的发展,形成“正向溢出”型的“客观益贫性”。[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