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 不同行权约束下股权激励风险承担效应的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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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双重行权限制与企业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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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囿于篇幅,本表删除了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感兴趣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取。

为了进一步考察股权激励风险承担作用的价值效应是否会受到行权限制的影响,我们将EI替换为行权限制分类变量再次进行回归。表9的实证结果显示,行权时间约束过短的激励合约尽管在实施的早期存在价值效应,但不具有持续性,会在实施的后期出现反转,降低企业的市场价值。而在中长期行权时间约束的样本中,股权激励虽在实施的早期并未表现出价值效应,但经过早期的孕育,在实施的中后期表现出了持续的价值提升作用。当业绩考核目标过于宽松时,股权激励在整个评估期间内均未显现显著的价值提升作用。在适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下,股权激励的影响除了在实施早期不显著外,在中期和后期都显著为正,说明适度的业绩考核提高了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并最终促进了企业价值的长期增长。最后,当业绩考核目标过高时,股权激励在实施的早期不仅不能显著地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还在实施的后期表现出了显著的负面影响,说明过于严苛的业绩考核降低了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导致了企业的长期价值损失。上述实证结果说明,股权激励的风险承担效应最终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但这种动态价值提升效应主要存在行权时间约束较长和业绩考核目标较为适中的样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