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基于家庭人口规模的城镇家庭是否会暂缓购买新住房选择统计(%)》

《表2 基于家庭人口规模的城镇家庭是否会暂缓购买新住房选择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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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税设立的目标及其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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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实现“调控房价”的宏观经济目标是以调整微观个体经济行为选择为基础的,因此笔者对“城镇家庭房地产税征收的行为影响”进行了分析。最为直观的是从全国整体来看,占比高达83.67%的城镇家庭在征收房地产税之后不会选择卖掉当前房产,且有新购房计划的城镇家庭中选择暂缓买房与不暂缓买房的占比几乎持平(17.8%:18.62%)。可见,“税痛感”对个体调整关于房屋买卖的经济行为的影响力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巨大。在对数据的进一步分析中,笔者还发现即使假设纳税人受房地产税影响改变其经济行为,该行为却可能加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结构失衡。先来看一组数据结果:(1)基于家庭拥有自由交易住房数量进行划分,拥有一套、两套、三套及以上自由交易住房的家庭选择不会卖掉当前住房的占比分别为86.08%,76.96%和65.79%,呈现拥有自由交易住房数量越少,在征收房地产税的情况下越倾向于不会选择卖掉房产的趋势。(2)基于过去12个月的总收入进行划分,收入更高的组别(30万元以上)更倾向于会卖掉当前住房且选择不会暂缓购买计划。(3)基于家庭人口规模进行划分,三口人的城镇家庭在征收房地产税时选择不会卖掉当前房产的占比最高为86.07%;在有购买新住房计划的城镇家庭中(见表2),整体上家庭规模越大,选择不会暂缓购买新住房计划的比例越高。此外,一口人的家庭和六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中有购买新房产计划的比例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