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基于过去12个月总收入的城镇家庭房地产税免征额方式选择统计(%)》

《表4 基于过去12个月总收入的城镇家庭房地产税免征额方式选择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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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税设立的目标及其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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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普适性方案是给予所有纳税人一个基本免征额。这是沪渝的共同措施,从政策意旨来看,两地均是出于保障个人基本居住需求的考虑。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存在二律背反,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是互补但不是相等的[35],由此产生的“诺斯悖论”要求房地产税对其中的个人基本居住权尽量施以相平衡的限制与保护。因此在房地产税开征初期,这样的设置是必要的。进一步讨论应采取何种扣除方式。从纳税人偏好角度,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家庭选择“以家庭拥有房屋套数”的方式和“以人均住房面积”的方式计算房地产税的免征额占比差距不大(45.41%和54.59%);整体上收入越高的家庭和人口规模越大的家庭越倾向于选择以“人均住房面积”确定房地产税的免征额(见表4、表5)。更高收入家庭可能拥有更高单位价值的房产,更大规模家庭若采人均面积扣除可能更利于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这样的结果正与对两种模式各自利弊的学理讨论结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