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基于过去12个月总收入的城镇家庭能接受房地产税额度上限统计(%)》

《表1 基于过去12个月总收入的城镇家庭能接受房地产税额度上限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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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税设立的目标及其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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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组织地方收入”目标的实现与其可能取得的收入规模直接相关;其税基与税源相分离的特性暗示,若要估计收入分配调节的效能则需要了解不同收入等级人群的纳税意愿与潜能;又因为房地产税的正当开征必须遵循量能课税原则,不可违背宪法侵及公民基本生存权[24],故而需要了解城镇家庭能接受的房地产税额度。(1)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占比31.28%的城镇家庭不愿意缴纳房地产税,占比48.90%的家庭能接受的每年房地产税额度上限小于1000元。这表明我国城镇家庭对房地产税的接受度较低,愿意承受的房地产税负较为有限。(2)从东、中、西部省份的划分来看,中部地区城镇家庭不愿意缴纳房地产税的占比最高,为34.53%;西部地区城镇家庭能接受每年房地产税额度上限小于1000元的占比最高,为56.18%。这表明中西部地区对房地产税的接受度相较东部地区更低,且愿意承担的税负也相对更为有限。因此,各地房地产税组织收入的实现度必然迥乎不同,甚至可能出现“贫者愈差”的结果。(3)从过去12个月总收入的划分来看(见表1)(6),尽管能够接受房地产税额度上限随收入升高而升高,但是在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30~50万元和50万元以上)中,仍分别有占比为28.57%和22.22%的家庭不愿意缴纳房地产税。虽然不愿≠不能,但相对较高收入家庭的低税收意愿至少暗示着税收筹划空间存在的可能,表明其税负承受能力仍比较有限。这说明我国开征房地产税后,组织地方收入的短时效果可能并不明显,中高收入人群的税痛感将较为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