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汉冶萍公司扶助金制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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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企业职员管理现代化趋向研究(1890—1938)——以汉冶萍公司职员的招收和退出管理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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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徐增祚、孙德全、王宠佑致公司董事会函附大冶铁矿试办章程》(1915.4.14),湖北省档案馆:《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1—452页;(2)《王勋致公司董事会函附汉冶萍公司恤薪章程附休养金办法》(1916.8.16),湖北省

其二,建立扶助金制度。对于因工致残无法工作的职员,官办时期已有抚恤,如1896年改为官督商办时,张之洞特别强调“薛姓营学生被火车压断胫骨,因公受伤,虽经医愈,已成残废,先经订明月给十金以资养赡,应仍旧给发”(49)。但这一时期对于职员因工致残无法工作的抚恤既未规范化,亦未制度化。辛亥革命之后,汉冶萍公司建立了扶助金制度,1915年《大冶铁矿试办章程》等制度对此予以明确,相关制度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