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全样本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加成率比较》
注:*、**和***分别表示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t或z统计值,拟合优度均为组内R2;回归均控制了企业个体固定效应;GMM回归AR(2)和Sargan检验均通过;下表同。
表1汇报了全样本企业加成率和出口行为的对应关系,其中第(1)—(3)列和第(4)—(6)列分别汇报了以出口虚拟变量(export)和出口强度(expsha)为解释变量的结果。第(1)列结果显示,在引入控制变量后出口企业加成率显著低于非出口企业,第(2)列逐步控制了年份、2位码行业、省份固定效应,结果表明出口企业加成率平均比非出口企业显著低0.0155。数据显示,2011年后出口企业加成率显著高于非出口企业,因此第(3)列中仅汇报了2011—2013年的样本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了相关变量后,出口企业的加成率在2011年后已经超过了非出口企业。第(4)—(5)列在加入控制变量、逐步控制相关固定效应后企业出口强度(expsha)系数显著为负,第(5)列结果显示,企业出口强度每提高10%,会引致加成率平均显著下降约0.0030。第(6)列显示,总体上出口份额与企业加成率的关系在2011年后显著为正。表1从实证角度证实了中国出口企业总体上存在“低加成率陷阱”。2011—2013年工业企业数据的计量结果显示,中国出口企业已经总体上跨越了“低加成率陷阱”。
图表编号 | XD0015442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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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01 |
作者 | 诸竹君、黄先海 |
绘制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浙商研究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