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招商蛇口高管因股权激励所能够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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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与业绩考核指标选择——基于招商蛇口股权激励方案的案例研究》
资料来源:根据2016年招商蛇口年度报告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草案)》数据整理计算。
从管理者权力干预薪酬契约制定的动机视角看,招商蛇口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强度相对较低,这进一步抑制了高管利用权力干预其薪酬制定的动力。由表4可知,按照23.34元的行权业绩条件估算,高管所能够获得的行权收益仅占其当年货币薪酬的30%左右,且该股权激励收益需要在未来5年中分三次实现。由于171号明确规定,“即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股权激励实际收益超出上述比重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不再行使或将行权收益上交公司”,故依据23.34元估算的股权激励收益也就是部分高管所能够获得的最高收益。因此,较低的激励收益也从反面证明了包含股价指标并非管理者权力干预的结果。
图表编号 | XD0015391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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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5 |
作者 | 张东旭、曹润泽、梁德杰 |
绘制单位 | 安徽大学商学院、安徽大学商学院、安徽大学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