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多元回归分析表:基于产权性质视角的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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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权性质视角的社会责任与企业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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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一变量第二行为t统计量,***、**和*分别表示为1%、5%和10%的显著水平(双尾)

从表3的全样本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CSR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自身价值,假设1得到验证。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资本结构和现金持有水平都与企业价值在1%水平上显著相关,前十大股东比例则在5%水平上与企业价值显著相关。同时,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CSR均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且非国有企业样本中的CSR系数明显大于国有企业样本,说明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中CSR对企业价值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假设2得到验证。此外,除国有企业样本的股权集中度外,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两个子样本中的其余变量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与企业价值显著相关。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样本中股权集中度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在我国,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个人,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度越强,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的关系就越密切。然而对国有企业而言,其产权属于国家,国家拥有剩余索取权却不实际控制企业,而国有企业的代理人拥有实际控制权却无法参与企业的剩余价值分配,导致了国有企业控制权与索取权的不对应,致使其股东缺乏监督动力,降低了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联性[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