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矿业权分类处置措施》
1)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加快推动矿业权分类处置、逐步退出。一是落实《物权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十部门57号文件,对矿业权人经合法程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因公共利益确应退出自然保护区时,严格依法行政,履行必要补偿程序,坚决杜绝以生态文明名义“一刀切”式限制甚至禁止合法的矿产资源开发。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基于自然保护地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格局影响的科学评估,系统考虑矿业权与保护地时空关系、矿区规模、矿产资源重要程度和开采方式(表1),综合做出决策,在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指导保护地内矿业权分区分类、有序退出。
图表编号 | XD00152295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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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28 |
作者 | 李维明、谷树忠、王礼茂、屈秋实 |
绘制单位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