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审判事务具体分类: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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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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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理性的社会经济人角度分析,在一项交易中,越高的成本势必会抵销掉越多的利益。如果社会化工作模式下产生的交易成本高于传统的自我内部解决模式下产生的成本,任何组织都会更倾向于后者而进行上下一体的自我管理与生产模式。毕竟,对于审判辅助事务而言,社会化的工作模式是一种借鉴与创新,它并非法院选择的基础和唯一。审判辅助业务既可以通过社会化工作模式完成,也可以通过“自行生产”的方式完成。(2)只有在核算出的成本低于传统模式的情况下,才具备实现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