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质物存放位置统计:动态质押模式下质权设立问题研究——以理论与审判实务的双重审视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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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模式下质权设立问题研究——以理论与审判实务的双重审视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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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结果看,法院认定质权成立的情况为大多数(见表1)。但在样本案件中确认质权设立的92件案件中,出质人未对出质行为(包括质物权属、交付过程等)提出异议或未到庭答辩的情况有82件。在综合分析该82件判决的事实认定内容后,发现此类判决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绝大多数文书并未涉及质物交付的具体事实内容,仅审理“合同约定”,超过四分之一的案件甚至未涉及约定的质物存放地点,更没有关于质物实际存放位置的内容;二是在载明银行(质权人)提交证据的案件中(5),无论质物存放于何处,均无监管人的监管记录;三是全部82件案件中认定事实均不包含监管人在质物上张贴公示标志等内容(6),即是否在质物上设定公示标识并非法院审理焦点。简而言之,在当事人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仅有各方签订合同过程,并无符合《物权法》规定的“交付”质物的事实认定。这使法院在判断质权是否设立时缺少依据,导致后续文书说理部分缺乏法律事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