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著作权性的司法审判实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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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之“人”: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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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2019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赢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分别被称为中国否定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第一案和确认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著作权第一案。基于相似的事实,南北方两个完全对立的判决,正是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独创性两个问题之争和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著作权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呈现,值得从学理的角度进行反思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