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未实际召开会议: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表6 未实际召开会议: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无会议无决议,乃决议正当程序的基本准则之一。据此,股东会未实际召开,属于决议欠缺基本要件。议事与决事的集会特性要求须存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若股东会实际未召开,则股东难以集中议事,也无从针对待决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法》并未就股东会的实际召开予以规定,故是否实际召开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畴,须综合判断。样本案例显示的主要信息有二,一是导致认定未实际召开的原因多样,二是未实际召开属于严重程序瑕疵,其中的典型判例如表6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