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未实际召开会议: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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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无会议无决议,乃决议正当程序的基本准则之一。据此,股东会未实际召开,属于决议欠缺基本要件。议事与决事的集会特性要求须存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若股东会实际未召开,则股东难以集中议事,也无从针对待决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法》并未就股东会的实际召开予以规定,故是否实际召开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畴,须综合判断。样本案例显示的主要信息有二,一是导致认定未实际召开的原因多样,二是未实际召开属于严重程序瑕疵,其中的典型判例如表6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62822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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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18 |
作者 | 李建伟、王力一 |
绘制单位 |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