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不足出席定足数: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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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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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定足数是指构成公司会议表决前提的参会人员数或其代表的表决权数的最低要求,若不足即不具有作出决议的合法性。不足法定、章程规定出席定足数的股东会、董事会不是合法的公司意思机关,遑论表决能力或者资格。《公司法》第43条、第51条、第111条、第119条分别规定两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定足数,未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要求,对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普通决议的定足数留给公司章程自治,但间接规定了特别决议的定足数。[41]证成样本案例显示,与定足数有关的案例集中于董事会及有限公司股东会,其中的典型案例如表7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