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主持人瑕疵: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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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对股东会的主持人规范较详,计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多种选择,且存在先后位阶关系。股东会作为集会形式,必设主持人的制度,一方面提高会议效率,另一方面涉及会议召开过程的公正。关于主持人瑕疵的典型案例如表8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62821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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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18 |
作者 | 李建伟、王力一 |
绘制单位 |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