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主持人瑕疵: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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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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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对股东会的主持人规范较详,计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多种选择,且存在先后位阶关系。股东会作为集会形式,必设主持人的制度,一方面提高会议效率,另一方面涉及会议召开过程的公正。关于主持人瑕疵的典型案例如表8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