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业务限制的类别: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发展沿革及启示——对比TPP、USMCA和KORU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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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发展沿革及启示——对比TPP、USMCA和KORU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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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TPP、KORUS和USMCA协议的ANNEX-III整理。

根据协议内容,将业务限制划分为四个类别:经营主体资格、业务形式和范围、有条件开放和禁止开放,如表6所示。主体资格限制是指对提供某项服务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比如,新加坡规定,只有根据《银行法》设立的票据交易所才能为支票和其它信贷工具提供票据交易服务;马来西亚规定,只有马来西亚国民才可以通过独资或合伙方式提供财务规划服务。业务形式和范围方面,澳大利亚规定,被授权为存款机构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不能接受低于25万澳元的个人和非法人机构的初始存款;新加坡规定,外国银行的营业场所不可超过一个,不可在境外设立ATM网络,不得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在境内提供借记卡服务。中国也做出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100万元的定期存款外,不得经营人民币存款业务。有些业务是禁止对外开放的,比如,加拿大规定,外国分支机构不得吸收存款;越南规定,外国自然人不允许在越南提供保险代理服务。